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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公司侵犯“地奥”驰名商标权被判赔17万余元

来源:医药网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2万余元。 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享有“地奥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2万余元。
 
    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享有“地奥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地奥”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两商标于1999年1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年来在国内外创造了较高的品牌价值。
 
    原告地奥制药集团近年发现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复混肥包装上使用和销售与原告两驰名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地奥DA及图形”组合商标,认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即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支付原告方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成都中院依法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并综合考虑该案两诉争商标的驰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时间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日期:200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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