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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前会会议纪要-(200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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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安排和《招标文件》规定,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前会于2008年5月20日10:00时在哈尔滨报业大厦五楼国际会议室举行。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市药品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纠风办、省卫生厅、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药监局、......


根据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安排和《招标文件》规定,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前会于2008年5月20日10:00时在哈尔滨报业大厦五楼国际会议室举行。
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市药品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纠风办、省卫生厅、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经委等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参会企业共有163家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的代表480余人。
会上,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哈尔滨市卫生局副局长董强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了我省根据国家规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逐步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精神,这次首次实行省直属、哈尔滨市联合、牡丹江、鸡西、大庆地区跟标的药品集中招标方式所具备的特点、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政策解读,介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及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黑龙江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调研员杨景波同志对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了几点要求。随后,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环宇心智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现场解答、澄清了投标企业的主要问题。
现将与会企业提出的问题汇总答复,通过三家中介公司网站向社会发布。具体问题和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范围方面的问题                     
1、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为除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外的所有临床全部用药。
2、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理抗微生物药物、抗寄生虫病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镇痛药、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营养治疗药、调节免疫功能药、解毒药、麻醉用药(非特管范围)、诊断用药、生物制品和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等全科范围用药药品招标服务;
3、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抗肿瘤药物、抗变态反应药物、神经系统用药物、治疗精神障碍药、呼吸系统药物、消化系统药物、循环系统药物、泌尿系统药物、血液系统药物和专科用药等专科用药范围药品招标服务;
4、北京环宇心智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全部中成药品招标服务。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件中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下其所有剂型和规格均在本次招标采购范围,重点是对上述药品的品牌和采购渠道进行招标。
     二、关于投标企业资质方面的问题
1、药品生产企业和具有合法授权的药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产品必须有药品生产企业或合法代理商的合法唯一授权。
2、本次投标限制为一标一投。一标一投的定义为同药品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和同包装规格(不论包装数量多少)只能有一个投标人进行投标。
     三、关于物价方面的问题
1、本次投标产品的物价资质中,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提交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企业定价的药品提交价格文件。
2、中标药品新零售价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号和发改价格[2005]605号文件中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的要求及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作价办法核定。
     四、关于投标报价方面的问题
1、投标报价要以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价文件中的最小计价单位报价,注射剂按最小单位报价,如支、瓶、袋。投标人在报价时,投标价格要公平合理。原则上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省内各地(省属、哈市、大庆、牡丹江、鸡西和吉林省)近期中标价。对于属于政府性价格上调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会甄别对待,如果属合理范围,予以保留;如果专家认为不合理,将予以废标。
2、本次投标报价西药组(A、B组)采用离线报价方式,中成药组(C组)采用网络报价方式。
      A、B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投标数据后,2008年6月8~9日开始可以下载各自的投标数据和投标报价的离线报价程序,投标人在各自的计算机自行报
  价;报价后必须按照操作说明打印成纸质报价表,和将加密后的电子报价(指定文件名和文件格式的)文件使用移动存储闪存盘(通常所说的U盘)储存;纸质
  报价表和U盘分别使用信封密封,须在封面注明投标人序号和投标人名称;于2008年6月10日7:00~8:00递交至开标现场的接受处。
C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投标数据后,2008年6月8~9日开始上网报价,具体操作方法见《招标文件》附件二。同时准备纸质报价表,纸质报价表用信封密封,须在封面注明投标人序号和投标人名称;于2008年6月10日7:00~8:00递交至开标现场的接受处。
     五、关于配送方面的问题
1、投标企业可自投自配(即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作为投标人可自行配送),但均须递交《药品配送及伴随服务委托承诺书》;投标产品可选择多家配送的投标人,需提交配送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承诺书。评价体系只对《投标产品信息汇总表》“配送企业”一栏中,所填写的首位配送单位进行评价和考核。
2、按照《药品配送及伴随服务委托承诺书》中要求,原则上投标人不能在采购期内更改委托配送单位,特殊情况投标人更改委托配送单位时,被委托配送的单位,必须达到原委托配送单位评价指标体系内的服务标准。在采购期内如更改和增加配送单位的投标人可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机构审核资质合格,并提交达到评价指标体系内的服务标准承诺书。更改和增加配送单位须到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并提供配送企业的资质文件。    
     六、关于投标药品的问题
1、有关药品的评价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3.3.1“对投标品种的分类”中的内容;药品有关剂型和相近剂型进行合并,但投标人应在《投标产品信息汇总表》中应细化其投标药品的剂型;注射剂仅附带通用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标的;普通粉针剂单独评价,冻干和溶媒粉针剂合并评价;注射剂按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拆分为不同标的,盐根拆分为不同标的,其他剂型的盐根均不拆分;注射剂以外的其他剂型不拆酸根、盐根;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根据包装质材的不同区分不同标的,按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包装(PVC、非PVC、双阀分开标的)划分标的;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100ml以上输液,按玻璃瓶、塑料瓶(不分软袋和硬塑包装)划分标的。
2、同品规多包装情况的投标产品,须全部投标;投标报价选择其中某一包装规格产品报价,其他包装产品按照《差比价规则》差比价折算;评审价格得分按照所报包装规格的产品最小使用单位价格进行计算和比较。
3、本次招标共分四个评价层次。第一质量层次:原研制、专利药品(专利保护期内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及一类新药)、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药品;第二质量层次:过期专利、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品;第三质量层次:工艺流程发明专利药品(含剂型专利药品)、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国内获得美国FDA认证或欧盟CE、cGMP认证的药品、首仿国外药品;第四质量层次: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包括委托加工药品);
(1)专利药品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证的药品;
(2)进口药品是指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含进口分包装药品);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不属进口药品。
(3)优质优价中成药的依据:应是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认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4)原研制药品和单独定价药品的依据:应是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公布的;
(5)首仿国外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质量标准起草者或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
(6)有关外文资料须递交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需要提供公证。
4、投标药品质量层次的划分以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如同一品种同时符合多个层次,则按最高层次予以评价。
5、本次招标采用评标、议价方式,对招标药品进行招标和评审。同通用名、同层次、同剂型、同规格的投标报价产品,按投标人大于3个(含3个)的进入评标程序评审和比较 ;通过定量评价得分最多的3~5个品种入围,通过定性评价得票最多的1~3个品种为中标候选品种 (部分品种临床需求量大的可适当增加)。同通用名、同层次、同剂型、同规格的投标报价产品,按投标人小于3个(不含3个)的进入议价程序评审和比较;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招标管理办公室对评标和议价的中标候选结果进行审定,确定中标品种并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并公示中标结果。
     七、关于投标文件方面的问题
1、本次投标材料只需递交1份。资料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产品信息汇总表》、投标预审资料、投标报价文件。前四项在5月21日至28日递交,截至时间为5月28日17:30。
2、对于涉及四川灾区生产企业投标资料可延期递交,但涉及的投标产品,须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产品信息汇总表》列明,比在其中的产品不可延期补充;延期递交截止时间6月4日17:30。
     八、关于企业规模问题
按照所评价企业2007全年企业销售额进行评定。须递交加盖有当地税务部门印章(税务部门收讫章或签章均可)的2007年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若12月份的能体现企业2007年全年销售额,可以只提供12月份的;如不能,需要提供12个月份的;未提供齐全的将不予折算。独立法人企业的不得提供所属集团企业纳税申报表。 
  

发布日期:200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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