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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新政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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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政策变化:原《工作规范》要求招标药品降价后的价差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分配,先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合理差价收入,然后再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确定分配比例(计办价格200188号) 现《若干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中标药品的零售价......


均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政策变化:原《工作规范》要求招标药品降价后的价差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分配,先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合理差价收入,然后再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确定分配比例(计办价格200188号) 
     
    现《若干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D7骷鄯椒ǎ梢搅苹拱词〖都鄹裰鞴懿棵殴娑ǖ淖骷郯旆ㄈ范ǎ⒈ǖ钡丶鄹裰鞴懿棵藕硕ā?      
    原《工作规范》中,中标药品的货款结算办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决定后载入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货款 
     
    现《若干规定》要求: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 
     
    原《工作规范》:招标人对纳入本单位购销合同的药品应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由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现 《若干规定》:药品购销合同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一个品种有几家企业中标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向每家中标企业采购药品的数量。 
     
    原《工作规范》:招标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标准范围内,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作为评审和比较的依据。当地建立了集中招标采购数据中心的,招标人可以利用电子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需要补充和澄清的项目外,不得向投标人索取纸质证明文件。 
     
    现《若干规定》简化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文件范本》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上述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招标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各地在药品招标时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业索取。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样品。 
     
    影响:首先,实行顺加作价,患者将得到集中采购的大部分好处。以海南省为例,该省对集中采购成交药品实行顺加作价,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进销差价率2001年为6.15%2002年为14.842003年为14.98%平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个百分点。2004年国家发改委大幅度降低24个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限价海南省医疗机构同期执行的临时零售价约有70%低于调整后的最高限价平均价格水平约比调整后的价格低13%. 
     
    其次,企业利益受到关注。对货款结算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货到之日起60日回款,从控制库存和加快资金周转两个方面,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提出新的要求;2002年,全国医疗机构期末药品库存约140亿元,年资金周转6.5次,库存量约8周(天津约5周),将平均库存量控制在2周左右,可以盘活资金上百亿元;2003年,全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支出约1200亿元,执行卫生部等部门的规定,集中采购的货款结算每提前一个月,可以为企业盘活资金100亿元。(连载二)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研究员李宪法主讲,本报记者刘正午整理) 
     
市场版     
     
     
     
    医药经济报2005年 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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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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