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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监管 惩四种违规行为

来源:网络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据了解,山东省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出租或转让柜台、使用非本企业人员宣传推销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提供经营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2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出通知指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据了解,山东省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出租或转让柜台、使用非本企业人员宣传推销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提供经营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2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出通知指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柜台等营业设施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人员。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药品营销人员档案,不得以实习生、药品推销员、业务代表等名义安排非本企业人员在店内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必须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药品与非药品销售柜组必须有明显隔离措施,不得相连摆放。不得把非药品作为药品向公众宣传推介其适应症或主治功能。

    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农村药店凭乡村医生)处方方可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广告中指定广告药品经销单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查验并留存加盖广告主原印章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件。(董钊)

发布日期:200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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