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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药店出租柜台一律从重处罚

来源:网络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河南省日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今后,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开设“店中店”,出租、租借柜台的,一律从重处罚。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的零售药店开设“店中店”,把自己的柜台租给所谓的药品厂家或“药品销售人员”。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聘用所谓的“销售代表”,怀揣着从......


    河南省日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今后,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开设“店中店”,出租、租借柜台的,一律从重处罚。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的零售药店开设“店中店”,把自己的柜台租给所谓的药品厂家或“药品销售人员”;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聘用所谓的“销售代表”,怀揣着从企业租来或借来的证照,打着该企业的旗号,干着自己的买卖,而医药企业唯一要做的就是给那些人提供证照、发票,为他们提供纳税服务,收取管理费、租金或手续费等费用。甚至有的企业不经营一粒药,仅靠出租出借证照和代开发票等盈利。针对这些问题,河南省政府日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该省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药品安全状况。同时,各地各部门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

    河南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统一配送药品,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等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河南省政府还要求,对于1999年至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的药品品种,如果安全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证,必须全部淘汰。

发布日期:2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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