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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驻店药师有章可循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据媒体报道,最近江西省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新余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配备驻店药师是开办药店的必备条件之一,由此可见,驻店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



  据媒体报道,最近江西省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新余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
  配备驻店药师是开办药店的必备条件之一,由此可见,驻店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药店为了节约成本,在开店初重金聘请执业药师担纲驻店药师,可顺利开业后,却又将驻店药师一脚踢开;也有一些药师,为了追求一己之利,将药师证外借,做起了挂名药师,这都给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
  此次新余出台新规,对驻店药师的任职条件、药店对药师的管理制度、药师的履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药店公开驻店药师信息、制定《驻店药师工作排班记录》,执行驻店药师签到和请销假制度,实行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与药师签订用工合同。同时详细规定:驻店药师在药店任职一年内不得办理变更,实行挂牌上岗,每周平均上岗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驻店药师不得兼职等……这样,就使得驻店药师摆脱了“开店时是个宝,开店后是根草”的尴尬境遇,使驻店药师真正扎根药店。同时也可以杜绝“药师挂名”现象,真正让驻店药师做人民合理用药的“安全卫士”。在此,笔者希望,其他地区也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让驻店药师有章可循,让监管部门在监管时有法可依。
   (杨玉明)

发布日期:20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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