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欺诈知多少 鑫富专利纠纷一年多无进展
摘要: “即便不愿承认,但确实就像车祸一般,很多的商业欺诈往往就发生在自家门口。”德安华总裁德雷斯·安托尼斯表示,商业欺诈行为其实并不像被闪电击中那么少见,“它们并不总发生在安然或者霍林格这些国际大公司里。”在一些企业家看来,我国现在还不是搞商业欺诈立法的时候,而且我们国家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远远高于侵权......
“即便不愿承认,但确实就像车祸一般,很多的商业欺诈往往就发生在自家门口。”德安华总裁德雷斯·安托尼斯表示,商业欺诈行为其实并不像被闪电击中那么少见,“它们并不总发生在安然或者霍林格
些国际大公司里。”
在一些企业家看来,我国现在还不是搞商业欺诈立法的时候,而且我们国家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远远高于侵权的成本,搞企业的都会先算一下是否合算,“有时并非有意放纵,而是确实也无奈。”
即便鑫富药业(全称“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02019.SZ)近日顺利通过了增发股票的事宜,但其与新发药业(公司全称“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的纠纷在正式立案一年多后依然无甚进展,公司股价
是缩水一半。
“再审复查听证今年5月30日已经举行过,现在我们只有等待结果了,也没个具体的日期时间。”鑫富药业的高层被该项商业秘密纠纷折腾得头疼却又十分无奈。
类似鑫富药业这样的企业,在经济活动百般活跃的当下,早已不是独立的个案。虽然很多企业并不愿意多提及这个话题,但是几乎所有的商业运行都可能会在某个节点上遭遇商业欺诈。
“即便不愿承认,但确实就像车祸一般,很多的商业欺诈往往就发生在自家门口。”德安华商业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Kroll Consulting Group)集团(下称德安华)总裁德雷斯·安托尼斯表示,但多数企业并没有主动采取措施防范欺诈的意识。
80%的惊人比例
德雷斯曾夸张地表示过,商业欺诈行为其实并不像被闪电击中那么少见,“它们并不总发生在安然或者霍林格这些国际大公司里”。德安华今年出的首份年度报告《2007~2008全球反商业欺诈报告》就很好地支撑了他们公司总裁的观点。
显示的数据不得不令人诧异:过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业里就有4家成为商业欺诈的受害者(80%),而收入在5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因为商业欺诈蒙受的平均损失额超过2000万美元,其中10%的企业损失逾1亿美元。
报告称,医疗保健、制药和生物科技行业的风险表现最高,在这些行业中20%以上的企业损失超过100万美元。31%的受访对象表示日益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受侵害的可能,而往往大企业要比小企业损失高出6倍多。
由于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我国对于国内经受过商业欺诈的企业资金数额并没有一个很确切的权威数据。仅从今年两会上的“两高”报告或许可以管窥一二,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当时表示,2007年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62件,同比上升1.33倍。
事实上,我国1998年起诉到法院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仅有170多件,2001年达300多件,2007年则上升到900多件,6年间翻了3倍,而随着涉案量增加和案情的复杂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难度已越来越大。
“从国内现状看,形势的确非常严峻,反商业欺诈工作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相应的机构管理,总体上我们认为反商业欺诈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受托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下称“全国整规办”)和商务部负责反商业欺诈课题研究报告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卫国教授表示。
但是在去年年底做完前期成果鉴定后,截至《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王卫国之时,他尚未接到商务部正式关于启动第二期研究的通知。“原先是说好了一期内容(针对消费者的欺诈)完成后就马上启动第二期主要针对商业机构欺诈的研究,或许商务部还有其他安排吧。”王卫国说。
不过,从全国整规办已经公布的情况看,北京、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如今成了商业欺诈高发地。据全国整规办副秘书长姚广海介绍,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整规办主办的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共接到网上投诉有效举报1514件,其中北京461件,占有效投诉的30.45%;上海市72件,占4.76%。甘肃、青海、宁夏等城市商业欺诈投诉相对较少。
而知识产权领域的欺诈更是如同流星焰火般充斥着从电子、制药到金融运行的各个领域。
企业现象
德安华这份对892名全球高管的调查称,导致欺诈风险上升最常见的原因是员工离职率的增加,其30%的受访者表示,越来越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将会进一步加剧他们经历商业欺诈的风险。
“就商业秘密的具体管理而言,我们国家的进步还是非常快的,但是有一点,因为所谓的商业秘密除去以文档为载体的储存意外,还存在于人的脑子中,人又是最难管的。作为生命体的个人,有从小学时候积累的经验知识,也有后期工作积累的经验,这个界定往往很难区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赵国虹(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向记者表示。
类似于鑫富药业诉新发药业侵权的商业间谍大战及其延伸出后来的你来我往的法律战,直到现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审再查听证结果,双方的积极应战实则都牵涉更直接的企业利益。
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研究员吴鹤松指出,当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诉讼成本的时候,选择进行诉讼就是不言而喻的。一旦新发药业的专利侵权行为被确认,鑫富药业不仅可以获得巨额赔偿,还可以排除竞争,禁止新发药业制造和销售D-泛酸钙,从而垄断市场。但是,另一方面,诉讼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如果侵权行为不被认可,且专利被宣布无效,则在暴利的诱惑下,会有更多的厂家加入D-泛酸钙这一行业,随着竞争的加剧,利润率将越来越小,生存空间也会受到严重挤压。
在赵国虹看来,作为知识产权领域最强的专利权,中国的经营主体在这些方面缺乏一定的积累。知识经济在市场发展的前沿,是作为保驾护航的工具,本身并非生产力,只有拥有很多权力的人才会足够强大,尤其在行使权力方面有很多经验的,往往可以作为
竞争的工具。“比如某些跨国垄断集团就经常用专利去对付发展中国家的竞争者,一个是能巩固自己的市场,再一个就是可以抢别人的市场,却又不允许其他新兴发展的力量去占领它的地盘。”
“有恶意的企业有时就掐住你不让你长大,搞些恶意诉讼或者退一步策略放水养鱼。很多中国企业现在自己也很热情搞创新不断在做很多新的尝试,模仿创新也是一种创新,真正搞好也需要具备一定水平的,因为要在别人的基础上,有一定深厚的功底才能进行二次开发把它做好。”
只是,对于多数公司来说,商业欺诈的维权似乎比企业利润来得要稍微次要。而且由于取证的过程相当艰难又费时,“很多企业于是就采取了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毕竟也没有太多的统计口子,有些觉得被骗了缺乏有效的证据,而且打击起来也有难度,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位律师表示。
“国外给出的报告尽管
很跳眼,但是在中国这些并不奇怪,我们也在挖别人的人,人员流动带走信息很正常。”一位民营企业家向记者表示,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没办法维护的,换做技术的话或许还有法律可以维权,但是商业信息根本控制不了。
在上述企业家看来,我国现在还不是搞商业欺诈立法的时候,有时模仿先进技术也是出于战略考虑,即便日本、韩国的汽车也并非自主创新的成果。“不在国内偷熟了,怎么到国际上偷先进技术?领导开会都明说,你不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怎么发展呢?”他反问道,而且我们国家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远远高于侵权的成本,搞企业的都会先算一下是否合算,“有时并非有意放纵,而是确实也无奈。”
机制建设
“反商业欺诈更多其实还是要以预防为主,企业平时应当重视专业服务,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内部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业服务机构,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也不能一味依赖行政机关的调查,因为这种行政处罚往往使不诚信者付出的代价小于其侵权的获益,那么,很多企业就会有搏一把,查到了倒霉,查不到我发财的冲动。” 上海广盛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权律师表示,由于企业往往在很多不同的法律和文化环境中经营,它必须懂得自己每项业务中出现的所有事情,这就需要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
从过去有形资产的掠夺进入到现在的无形资产较量,专利成了越来越被人广泛使用的工具。但是从
情况看,反商业欺诈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只言片语地散落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之中。
而国内的市场交易方式,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却又已经非常类似于西方的市场交易。“市场实践每天在变化每天有新的因子出现,尤其是在突出的资本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等方面,都比较类似发达国家,但是比较老化的法律结构和社会架构现在正在扭曲它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的社会制度、法律与先进生产力产生了巨大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李曙光表示。
在李曙光看来,眼下的商业欺诈高峰其实很早就存在,但是由于法律的某些盲点,以及体系不统一造成了很多空白。“比如个人破产法没起来,个人不存在无限责任,当然可以欺诈你了,当然可以没有信用了,商业交易中很多是个人造成的,欺诈交易后你没法追究个人责任,包括我们的担保法、合同法,都要修改,现在都不符合这个要求了,更何况我们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商业欺诈法。”
在七年前一个破产法的立法会议上,李曙光曾提出过反欺诈交易的概念。2003年在一篇发表在政法论坛的论文中,他明确提出,中国应该建立统一的反欺诈交易法。
李曙光认为,以前对商业欺诈的认识比较低层次,并没有放到全局,很重要的位置看。“因为我们的商业交易习惯,实际上很多都是基于半商业半计划半关系的,整个商业环境还在逐渐成熟过程中。而随着市场成熟,商业交易的各种骗局陷阱表现形式会越来越多,越是市场化,法制环节或者相应的治理没有跟上,就越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陷阱。”
“不过新破产法中蕴含的许多理念,将慢慢渗透、影响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如首次提出的债务人财产一章,隐约提出欺诈交易概念——欺诈交易是无效交易,可以撤销的交易。”在他看来,应该把公司法、破产法等一些有关欺诈交易的规定集合起来,形成一个独立的更为全面细致的反欺诈交易法,那就更好了。这是中国市场经济竞争中建立社会商业交易信用的最基础的工程。
发布日期:2008-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