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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准备和提交 (下)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三、向法院提交证据前需要编写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同时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常常需要提交多种及......



  三、向法院提交证据前需要编写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同时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常常需要提交多种及多份证据,在向法院提交证据前,将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并加以说明,不仅是有关民事诉讼证据法规的规定,也能帮助己方理清思路,明确证明己方诉讼主张的证据链条,同时,从中剔除可能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材料,以期得达到己方的诉讼目的。
  四、鉴定申请的提出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因为涉及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等专业问题,需要通过鉴定予以认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不受此前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五、新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则例外。
  按照相关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许昭霞

发布日期:200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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