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目前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的现状,结合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应对的策略和措施,以便更有效地提高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率。
【关键词】 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存在问题;对策探讨
近年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国家相继出台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从目前的监督情况来看,具体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尚存在有诸多不利因素。本文旨在分析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及对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1 职业健康检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1.1 法律意识不强
1.1.1 用人单位对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缺乏足够的认识 用人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业健康检查的现象相当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对职业健康检查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但真正落实到每个环节,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阶段。具体体现在体检率方面,以2005年本辖区的修造船业为例,上岗前的体检率为48.00%,在岗期间的体检率为62.00%,离岗时的体检率更低,仅为17.00%。
1.1.2 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当前就业现状的制约,劳动者注重眼前利益,以能有机会参加工作得到报酬为第一要求,不是积极地争取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所谓的自主性漏检,即劳动者主动放弃健康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劳动者主动放弃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对其将来有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的诊断以及应该享受的待遇都会造成很大的困难和被动。
1.2 卫生监督力度不足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缺乏:本辖区内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975家,职业卫生监督员只有4名,平均每人245家左右,而且许多用人单位分布在整个辖区内几十公里外的边远角落;另外,监督检测手段的滞后,取证所用的影像设备得不到保证,交通工具时常得不到满足,加上由于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使得职业病的宣传贯彻及监督检查只能在部分用人单位内开展,监督检查率在30%左右。
1.3 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 本辖区东西长100多公里,南北宽20多公里,共辖有30个行政乡镇及8个农场,其中只设置了4个高温作业体检机构,1个有毒有害体检机构,而4个高温作业体检机构又是非常设的,只在年中开设一段时间,这也是造成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的的原因,因为用人单位不可能都集中在体检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这段时间内进行招工。辖区内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为4128人,而实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为1786人,因此,职业健康检查率只有43.26%。
由于体检机构的相对偏少,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到体检机构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受到交通条件的限制,有些偏远的用人单位,交通费用的支出要超过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
2 对策措施
2.1 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 用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按相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而用人单位未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为什么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个中的道理是很显而易见的。上岗前体检,是为了排除筛选掉不适应从事该项工种作业的部分劳动者;而在岗期间的体检,是为了通过体检发现那些由于从事该项工种而引起职业危害损伤的部分劳动者,使其能够及时地得到调离和治疗;离岗时地体检,是对劳动者一个交代,是劳动者在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期间,是否有产生职业危害损伤。其中的法律关系是十分清晰的,不至于将来留有相互矛盾和纠葛。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这也是用人单位的自我法律保护。
2.2 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用人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将来的企业,尤其是ISO18000(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深入开展,劳动者是最重要的一环。
使用外来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例如修造船行业,应当克服其作业时间周期比较短、流动性相对比较大、外来民工在沿海几个船坞工地之间轮流转的困难,定点定时地组织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将是否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作为上岗工作的前置条件,没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就不能参加工作。
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用人单位(船务公司)取得联系,在承包工程队进驻的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的宣传和培训,使得职业病防治在生产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
2.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在人员配备、监督监测手段上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遗憾的是没有针对该条文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所制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普及尚未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情况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的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履行又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有着密切的关系。
2.4 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转变工作方式,由被动的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转变成用人单位主动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工作的逐步展开,将职业卫生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预评价阶段就告知用人单位,使得用人单位主动地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合理地设置体检机构,取得政府的支持,投入必要的经费,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一方面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到偏远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另一方面,设立常设体检门诊,随时随地接待劳动者前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2.5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要大力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保持职业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性,严格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迫切需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所特有的作业场所、生产工艺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调查取证的法律效用,运用先进的调查取证和现场检测技术,来保证执法手段的技术含量。
影响职业健康检查的存在问题和因素有很多,卫生行政部门只有充分掌握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抓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这个前提条件,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体检机构合理设置及常设体检门诊的落实,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使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到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企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加强职业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履行职责,变被动为主动,克服不利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率的提高是有可能的。
作者单位:202150 上海,上海市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记者从日前市卫生局发布的《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中获悉,本市现开展的全市性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四种疾病。
上海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疾病筛查以来,有近500个孩子通过新生儿疾病筛查得到了早期诊断和治疗。
近500个新生儿因筛查获早期治疗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三天从足跟采三滴血,到专门的筛查检测机构针对一些遗传代谢及内分泌疾病进行筛查试验,筛出可疑患儿,再进行专业的确诊试验,在这些疾病尚未表现出症状时及时诊断治疗,避免对患儿造成肢体残疾及痴呆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上海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两项疾病的筛查以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筛查网络。20多年来,有近500个孩子通过新生儿疾病筛查得到了早期诊断和治疗,从而避免了智力障碍或降低智力障碍的程度。现在,上海和北京等大城市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已达95%以上,与世界先进国家大城市相仿,但是全国的总覆盖率仅15%左右。
将对阳性患儿建立追踪随访网络
目前,本市已有三家定点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实验室检测机构: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记者获悉,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确诊患儿的追踪随访机构。这些机构将依靠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起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阳性患儿追踪随访网络,及时通知可疑阳性婴儿的监护人,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到确诊治疗机构进行确诊,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儿童系统保健做好对患儿的生长发育监测。
■相关链接 新生儿筛查针对四种疾病
■苯丙酮尿症: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由于患儿体内带有分别来自父母双方的致病基因,影响体内苯丙氨酸羟化酶活性,使苯丙氨酸及代谢产物蓄积,引起脑萎缩和智力低下。在我国发病率为1∶8000-1∶17000。若治疗不及时,病情很快恶化造成死亡。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是一种由于先天性甲状腺发育缺陷,不能产生足够的甲状腺素,引起生长迟缓,智力落后的病症。在我国发病率为1∶3000-1∶4000。随着年龄增长,患儿智能和体格发育均落后于同龄孩子,成为矮小畸形的痴呆儿。只要早期治疗,坚持用药,患儿一般能正常生长发育。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俗称蚕豆病):是一种遗传性红细胞酶缺乏症。我国发病率约为0.2%~4.48%。患儿红细胞膜失去稳定性而造成溶血现象。表现为新生儿期黄疸进展较快,严重者病情恶化导致核黄疸,从而引起脑瘫。患儿在使用某些食品(如蚕豆)、药品后诱发急性血管内溶血,引起贫血、黄疸、血红蛋白尿等一系列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是一种先天性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发病率约为1∶13000左右。该病是由于肾上腺皮质某种酶的缺陷,导致女性男性化及男性假性性早熟、身材明显矮小、生育障碍,对心理生理发育及今后的工作、婚姻等带来严重影响。
本报讯 (记者 严铧)全市仅有两个机构、59名专业人员为25万名工人做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为缓解这种职业健康检查力量不足的现状,东莞市卫生局日前表示,将出台相关政策动员各镇(街)医疗机构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仅4万人做职业体检
东莞市卫生局日前公布的《东莞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检查情况总结》(下称《总结》)显示,东莞市工厂企业众多且结构复杂,单已申报并经核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就有近6000家,工人数约256万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项目人数约25万人。
然而,全市现有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机构和人员却严重不足。据了解,目前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均由两个市属单位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承担。而职业卫生监测和防治人员也十分匮乏。据介绍,目前两机构有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仅59人,其中获得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的共有40人,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17人,检测技能资格确认证书的共有28人。自2006年以来,共诊断职业病114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仅40251人次。
有医院担心评审要求过高
《总结》指出,由于工厂多分散在各镇(街),一些工人不得不赶到市里来进行检查,也给患者造成了不便。面对供求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当,在各镇(街)医疗机构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显得迫切而必要。
而该局方面表示,各镇(街)医疗机构对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不感兴趣。至于其原因,有关负责人表示,首先是普遍觉得职业健康检查评审要求过高,另外还要投入巨额资金购置仪器和设备。据了解,仅目前两个机构,东莞市政府就已先后投资1000多万元用于职业病防治中心的基础建设和设备购买。
《总结》表示,为了提高全市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将出台政策动员各镇(街)医疗机构积极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并按照《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评审技术规范》的要求,协助各医疗机构提高自身建设。
新华网北京6月20日电(记者吕诺)卫生部日前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的。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