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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邮政局联合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自动采集 来源:医药网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要求,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邮政局于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要求,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邮政局于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要对假劣药品生产源头和销售、邮寄、运输渠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指出,药监、邮政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打击和摧毁生产、销售、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封装窝点。
 
    2.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要全力协办,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按照法律程序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
 
    3.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4.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5.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6.邮政部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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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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