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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两部委通知制止违法医疗广告

来源:中国药网 作者:佚名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有关部门为何在医疗广告监管上“缺位”,一度成为媒体质疑的焦点,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对此作出回应。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播出机构在8月25日前,对所播广告进行全面自查,坚决制止“挂角小广告”。 《通知》指出,各级播出机构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


    有关部门为何在医疗广告监管上“缺位”,一度成为媒体质疑的焦点,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对此作出回应。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播出机构在8月25日前,对所播广告进行全面自查,坚决制止“挂角小广告”。

    《通知》指出,各级播出机构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

    《通知》要求,各播出机构自查重点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应予停播;暂停播放治疗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及其医疗专栏节目。

    《通知》还要求,治疗妇科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介绍丰乳产品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广告及其专栏节目,应避开在未成年人相对较为集中的收视时间播放。教育电视台和少儿、动画频道不宜播放上述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凡是以虚构故事情节的电视短片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一律停播,各地工商机关要立即进行严查。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机关立即对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并且责令各地媒体立即停止播出以电视短片形式播出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发布此类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媒体,工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曝光

发布日期:20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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