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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品招标新定五条规

来源:中国药网 作者:佚名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目录》药品和县以上非营利性医院都要100%招标采购■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和标书■中标药品购销差率总水平控制在27%以下■降低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服务收费■建立并公布违规医院和企业的“黑名单” 日前,广东省卫生厅和纠风办采取5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推进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消除招标采购中的各种不正之风。凡纳入......


    ■《目录》药品和县以上非营利性医院都要100%招标采购
    ■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和标书
    ■中标药品购销差率总水平控制在27%以下
    ■降低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服务收费
    ■建立并公布违规医院和企业的“黑名单”

    日前,广东省卫生厅和纠风办采取5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推进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消除招标采购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提出“两个100%”的新目标。凡纳入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的药品,100%都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同时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都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推行“两个统一”。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同时制定统一的全省招标文件,逐步实行网上招标投标和网上交易。

    ——调整现行中标药品作价办法。广东省将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由现行的按中标价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按四六分成,改为按中标价分档次顺加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差别差率作价,购销差率总水平控制在27%以下。

    ——降低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服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同时在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采取对降低招标服务费率的优先考虑的办法,使招标中介收费大幅下降。

    ——实行情况通报和“黑名单”制度。广东省将重点查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出现的规避招标、违规暗箱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零售作价、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以及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行为。对不执行药品销售合同,拖欠药品费用的医疗机构,以及中标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不配送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投标资格。

发布日期:200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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