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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征求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意见

作者: 来源:重庆晚报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在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并实行召回。根据《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认其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药监部门报告,企业在提交上述报告......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在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并实行召回。

  根据《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认其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药监部门报告,企业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所涉及的缺陷医疗器械,并将报告内容通告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拒绝召回和未按计划召回的企业,药监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北京晨报今日消息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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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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