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有启发但不宜完全照搬
摘要: 本期话题:药品监管系统能否借鉴法院“审案出错将被扣分”做法规范文书制作▲话题回放:某市法院发布《案件差错追究办法》,规定法官出现差错将被扣分,扣分超过40分将被直接开除出法官行列,终生不再从事审判工作。目前,一些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文书也存在标点符号错误、错别字、......
本期话题:药品监管系统能否借鉴法院“审案出错将被扣分”做法规范文书制作
▲话题回放:
某市法院发布《案件差错追究办法》,规定法官出现差错将被扣分,扣分超过40分将被直接开除出法官行列,终生不再从事审判工作。其中规定,判决书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用错一处扣1分;法律文书表述出现歧义一处扣5分;明显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次就扣41分。
,一些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文书也存在标点符号错误、错别字、语义不清等问题,甚至有的执法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有误。那么,该法院的
一做法对药品监管系统规范执法文是否有借鉴意义?
▲观点一:可以借鉴
制定《案件差错追究办法》值得效仿,但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制定的《办法》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那么就能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差错率;如果《办法》不切实可行,不但起不到积极作用,还有可能导致执法人员人人自危,不愿办案,不敢办案。
——网友“徐一”
某市法院发布《案件差错追究办法》的做法对药品监管执法办案有借鉴意义。在药品监管执法办案中也应实行案件差错追究办法,强化法律文书制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文书制作环节、审核环节、复核环节、盖章环节、送达环节等各
环节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金永宏
实施《案件差错追究办法》可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文书质量,但对不同问题应区别对待,用错标点、写错别字,只要不产生歧义,就不应该扣分;如果产生歧义,对案件处理会造成很大影响,就应加大处罚力度。至于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
应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直接剥夺其执法权。
——吉林省通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秀华
▲观点二:没必要借鉴
《案件差错追究办法》对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有一定启发意义,但是决不能完全照搬,因为这一《办法》只能治标但不能治本。我认为,药品监管系统首先要健全学习机制,开展执法人员定期培训活动,及时更新现有的知识体系。只要执法人员素质增强了,办案质量自然就会提高。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搭建一个好的交流平台,便于执法人员及时交流办案经验。再次要制订合理的奖惩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江苏省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贺明
上述《案件差错追究办法》过于苛刻、教条,既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又在公平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上存有疑问。例如,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案件出现差错时,追究具体办案人员责任同时,案件合议人员、审查人员及审批领导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下,怎样做到不株连无辜?
为强化药品监督执法办案,药品监管部门应构建案件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统一和规范案件执法文书的制作,站在促进长远发展的高度,制定一系列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执法文书质量。笔者认为,以规范、引导的手段强化药品监管执法办案,远比差错责任追究高明。
——网友“彭旭东”
乍一看,上述规定不失为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的创新之举,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此《办法》根本无法实行。原因有二:一是《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法》也作了相关规定。“扣分超过40分将被直接开除出法官行列”的依据显然不充分。二是《案件差错追究办法》过于严厉,且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如《办法》规定标点符号用错一处扣1分,语文课本中的文章,有的标点符号还有争论,判决书中标点符号的对错,由谁来判定?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立案要审批,案件调查完毕由法制员审核,然后要合议、领导审批等,我认为只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操作,就会杜绝执法办案中差错的出现;如果出现了,也绝不是办案人员一个人的责任,有关人员都有责任。
——江苏省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袁畅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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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