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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监管原则 健全监管体系

作者: 来源:《中国医药报》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必须坚持科学监管,加强体系建设,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笔者认为,在工作中应坚持四个原则,健全四个体系。四个原则即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监管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监管与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的原则。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必须坚持科学监管,加强体系建设,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笔者认为,在工作中应坚持四个原则,健全四个体系。
  四个原则即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监管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监管与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的原则。
  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党的执政理念决定了公众利益的至上性,同时,监管不排斥正当的商业利益,要促进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相互协调和良性互动。
  监管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监管部门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及时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监管规律。把静态监管转变为动态监管,把粗放型的盲目监管转变为质量型的精确监管。同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引导,把被动监管转变为市场主体主动的自我监管。
  监管与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科学的发展不是盲目追求数量的增长,而是把发展建立在提高质量、效益和创新生命力上。科学的监管是手段,目的是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制假售假者及违法违规者无藏身之处,依法生产经营者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实现监管与发展和谐统一。应正确运用监管手段,在合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体系下,引导和促进医药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维护公众安全用药的基本权益奠定基础,努力构建安全消费的社会环境和竞争有序的医药市场环境。
  寓服务于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纠正涉药企业、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引导他们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使企业得以稳健、持续发展,同时在服务中实现更深层次的监管。
  四个体系即监管法规体系、行政监督体系、技术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
  监管法规体系。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应着重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滞后,操作性不强;现有执法人员的数量不足与大量的监管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
  行政监督体系。一是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健全行政决策和责任追究制,把职权、职责与公众利益有机结合,使监管人员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三是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提高监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对上级政策的掌握程度与执行能力。
  技术监督体系。一要强化技术支撑体系,以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为基础,以提高检验能力为重点,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与人才培养,实现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的互动,提高监管的技术含量。二要健全信息化建设体系。建立假劣药品数据库、快检信息数据库、企业信息数据库、诚信建设数据库等,注重信息的汇总、分析、运用和共享。三要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增强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报告意识,指导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社会监督体系。一是强化自身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促进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舆论监督。三是及时客观地发布药品安全信息,把药品安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四是完善监督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五是发挥行业学会、协会、中介组织在诚信建设、行业自律以及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
   安徽省铜陵市药检所 周高翔 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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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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