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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 严打挂靠、过票经营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是药品市场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充分认识挂靠经营问题的严重性,把握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特征,笔者现对挂靠、过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症下药,提出监管建议。▲挂靠、过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所谓“挂靠、过票”,是某企业或业务员借用或......



  
  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是药品市场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充分认识挂靠经营问题的严重性,把握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特征,笔者现对挂靠、过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症下药,提出监管建议。
  ▲挂靠、过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挂靠、过票”,是某企业或业务员借用或租用其他合法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自行组织货源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后,再到该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以该合法药品经营单位提供的条件经营药品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无证经营者用有证企业的票据开展经营活动。
  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医药代表取得某种药品的区域代理权后,首先要找一家医药批发公司走账,这就是所谓的“过票”。通过“过票”将以低折扣率拿到的药品价格拉高到接近药品批发价或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水平,然后再供应给相关医院,被“过票”的公司收取税款和一定的利润提成。由于没有发生实际购销行为,虚开发票是必然行为。
  挂靠、过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货物流。药品大多由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物流发送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是由业务员直接送货上门,业务员到被挂靠药品经营企业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药品并未进入被挂靠、过票的批发企业仓库,其购进计划、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都是伪造的。
  二、资金流。业务员组织货源时,直接将货款汇入供应商账户,而不通过挂靠、过票方账户,在挂靠、过票方账目中不能体现资金流向。业务员收取购买方货款,也是购买方将货款汇入业务员个人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被挂靠、过票企业往往通过账外处理的方式进行操作,如以本企业名义为挂靠、过票人在本企业资金账户外单设账户等。
  ▲挂靠、过票的成因及危害
  之所以出现挂靠、过票的经营方式,主要在于双方各有所需:挂靠、过票人可以利用被挂靠批发企业的信誉、信用、市场占有率或经营资格,采用代开票据等形式为非法经营药品提供便利,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代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如管理费用、利润提成,这种畸形的“双赢”为挂靠、过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挂靠、过票一方面使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药品质量管理处于“真空”,给药品市场监管带来极大困难,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同时,以清单代替票据、无合法票据、或大额小开出具虚假票据等方式,偷逃国家税收。另一方面,挂靠、过票人常常经营假劣药品,对招标品种、临床品种,包括价格虚高的新特药品,采取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促销,是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的重要诱因,给公众用药安全埋下隐患。
  ▲挂靠、过票监管方法
  由于业务员与经营企业相互串通,“挂靠、过票”行为十分隐蔽,要想取得完整的证据链,事前锁定证据,适时开展内查、外调十分重要。
  一、与税务等监管部门联手核查。过票业务的特征是没有正常的物流,但进入挂靠企业账务处理系统。具体核查程序可以包括:1.询问财务、销售人员,明确业务往来单位,明确购进和销售业务的具体业务流程;2.获取各月的采购明细账和销售明细账,核对采购与销售两者之间的品种与数量差异,对相同品种数量差异大的项目,作重点检查;3.根据采购明细账和销售明细账追查采购、销售业务原始凭证,检查每笔业务是否均有真实的入库单、质量检验合格证、保管员入库签字,出库单、保管员出库签字;4.突击盘点库存药品,并与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对,或者根据库存商品明细账余额检查实物是否真实存在;5.突击盘点库存现金,检查每笔现金收支是否及时入账,对于未入账的现金收入尤其关注,以判断是否存在账外账现象;6.取得各月的银行存款对账单,通过逐笔核对银行存款的进出明细,检查每笔销售业务是否均开具增值税发票。检查每笔出账业务的付款对象,对于付给个人的大额现金要给予关注,对于付给单位的款项,检查是否收取了该单位的增值税进项税票。
  二、其他方法。一是“锁两头,核中间”,从药品流通环节找证据。二是以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特种药品为突破口,开展重点品种核查。三是建立销售员数据库,锁定目标,开展对重点对象的核查。
   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唐美林 李怡和
  ▲相关链接:
  挂靠、过票查处依据
  国家严格禁止药品流通市场出现挂靠、过票行为。
  其禁止性具体条款是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其定性条款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过票证据链锁定相对困难,若无充分证据,被挂靠、过票批发企业可以强辩其违反GSP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20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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