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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过期药品拆零卖”

作者: 来源:《中国医药报》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编辑部:最近,我们在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整治过程中发现,少数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竟然将过期药品通过拆零方式销售给消费者,手段隐蔽,必须引起警惕。事情是这样被发现的:我们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拆零柜进行检查时,发现两种板装药品在标示生产批号及有效期处铝塑板被剪掉,感到很奇怪,随......



  
  编辑部:
  最近,我们在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整治过程中发现,少数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竟然将过期药品通过拆零方式销售给消费者,手段隐蔽,必须引起警惕。
  事情是这样被发现的:我们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拆零柜进行检查时,发现两种板装药品在标示生产批号及有效期处铝塑板被剪掉,感到很奇怪,随即询问,店主辩称为拆零时剪掉的,并从中拿出“原”包装盒以示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但稽查人员发现该药品一粒也没有销售,于是展开调查,核实该药品购进情况,最终查明,此两种板装药品皆为过期药品。事实是:为了减少损失,店主将此药品的有效期剪掉,配上没有过期的该药品药盒,几粒几粒销售,消费者根本发现不了。
  据调查,类似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价格较高的过期的胶囊剂及片剂药品上,其采取的方式主要有:1.板装药品剪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再配上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药品包装盒,放在拆零柜内,以几粒几粒销售。2.将过期的瓶装药品倒到没有过期的同一生产厂家同规格的同一药品瓶内采取拆零销售。3.将过期的瓶装药品采取更换标签的方式进行拆零销售。
  笔者分析,当事人之所以胆大妄为,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类拆零销售的药品一般货值不会太大,即使被查出,罚款数量也不大,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触动不大。其次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对于价格较高的过期药品,当事人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便铤而走险。此外,药监人员检查时不够细致。拆零柜中的药品品种数量少,往往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检查或者检查不够细致,给当事人钻了空子。
  鉴于上述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药监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要做到细致、全面,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对可疑情况要追根溯源。对于主观上故意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要认真核对药品的外包装,特别注意在购买经过拆零的药品时,更要核对药品的生产批号及药品有效期。
   安徽省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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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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