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后的思索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误导、蒙蔽了患者。这些非药品对于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不但起不到防治效果,还会延误患者的病情,影响......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误导、蒙蔽了
。
些非药品对于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不但起不到防治效果,还会延误患者的病情,影响其身体康复。但现实中诸多类似药品包装的保健食品、“消”字号产品,故意“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消费者发觉上当后往往会向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但其中一部分案件使药品监管部门大伤脑筋,既有行政管辖权的不确定性,也有违法行为发生地查处困难的问题,如本案就是发生在居民住宅内。执法人员若进入住宅检查,可能给自己带来侵犯公民住宅之嫌;若不进入住宅内检查,可能纵容违法行为,无法向投诉者交待。倘若遇到不配合的当事人,案件就很难进行下去。有时候,即使有公安机关的配合,当事人如果不开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民警也不能贸然进屋。因此,执法人员对待这类投诉案件,查处起来不免“缩手缩脚”。当然,办法总比困难多,本案的顺利查处让人眼睛一亮。执法办案人员真正发挥了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作用,且善于把握检查局面,使本案得以迅速、有效、稳妥查处,这一做法值得借鉴。此外,由于小区物业人员能提供一些当事人的信息,且以“熟人”身份做说服工作,当事人
容易接受检查,也为案件查处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笔者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针对基层此类检查工作难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执法人员有进入已成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住宅实施现场检查的权力,为顺利执法提供保证。(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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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