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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计入室 妙法取证——安徽省庐江药监部门联手社区成功查处一起网上售“药”案件纪实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日前,安徽省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社区管委会的配合下,成功查处了一起在网上以药品名义销售普通食品的案件。▲外围暗访告捷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北京一群众举报,称庐江县某小区一处民房内有人自行制作“口臭治疗网”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公开销售假药,举报人汇款750元买回9盒无批准......



  
  日前,安徽省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社区管委会的配合下,成功查处了一起在网上以药品名义销售普通食品的案件。
  ▲外围暗访告捷
  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北京一群众举报,称庐江县某小区一处民房内有人自行制作“口臭治疗网”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公开销售假药,举报人汇款750元买回9盒无批准文号的药品。
  接到举报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稽查股执法人员分析案情,设法核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发现了销售“口舒胶囊”的网页,该网页上公开宣称“口舒胶囊”是中成药,是经国家卫生、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药物,功能主治:适宜于脾胃积热、胃火炽盛、浊热上炎所致之口臭、口舌生疮、口腔溃疡、牙龈肿痛与出血,以及由于烟酒或其他异味食物所致之口气异常者。考虑到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不能随便进入违法嫌疑人住宅进行检查,该局认为,执法时应当发挥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作用,请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联系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保安协助检查,做好外围暗访工作,摸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把联合公安部门办案作为必要时选用的方法。
  在社区居委会领导和小区保安大力配合下,执法人员迅速调阅了涉案当事人住户信息档案,掌握了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基本情况(如年龄、住址、文化程度、家庭情况、习性)等,并且查明住所的男主人为徐某,其联系电话已停机,与举报情况基本吻合。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住宅为无证经营药品窝点。大家决定由小区保安人员先行试探该住宅的主人是否在家。到达当事人住房单元门口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单元门安装了门禁对讲系统,没有住宅居民的允许,执法人员连单元门都进不去。当事人徐某似乎有所警觉,社区居委会人员一连按了被举报房间的门铃好几次,都没有应答。幸好徐某住在一楼,保安人员很快透过窗户发现徐某正在房内,便敲窗户示意物业公司找他有事。
  ▲步步为营取证
  徐某开门后,小区保安人员很快说明来意,办案人员向其出示行政执法证,暂避开实质性问题,说明是接到举报调查核实此处销售药品的事情。徐某先有所犹豫,后表示自己卖的是营养食品。执法人员让其拿出销售的实物给大家看看以澄清事实,徐某果然回屋拿出一盒“口舒胶囊”,并强调自己销售的不是药品。执法人员一眼看出该“药品”的批准文号为“×卫营食准字(2001)第857号”,便顺水推舟说该产品的确是正规的营养食品,不是假药,打消了当事人的戒备心理,谈话的气氛明显缓和,当事人主动请调查人员对其涉嫌销售药品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愿意谈的话题谈起,迅速摸清了“口舒胶囊”的购进渠道和销售情况,查明在该民房内有标示陕西某厂生产的营养食品“口舒胶囊”110盒,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让当事人徐某签字确认。在谈话中,执法人员借接电话之机询问徐某的电脑可否上网,自己想借用查看一个电子邮件,徐某毫不戒备地为执法人员打开电脑上网。执法人员发现该电脑收藏的网页中有销售“药品”口舒胶囊的网页内容及其邮购联系方式、账号等。至此,徐某知道无法隐瞒事实,便一再强调其违法行为是“失误”,并非有意为之。执法人员顺利地在徐某电脑中拷贝了其销售“口舒胶囊”的相关网页内容并打印后经当事人确认、社区居委会人员证明,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完成。
  ▲严格依法办案
  经详查,徐某,男,26岁,为某镇有线电视服务部工作人员,7月份从咸阳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16元/盒的价格采购中日合资陕西某公司生产的“口舒胶囊”200盒(产品批准文号为X卫营食准字(2001)第857号),贮存在自家住所内。当事人花几百元钱找人制作了“口臭治疗网”网页销售上述产品。为了使产品畅销,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徐某在其网页中宣称“口舒胶囊是中成药,是经国家卫生、药监部门批准的正规药物”,并承诺如假包退。举报人就是误信了该网页上的疗效宣传,按照徐某提供的账号汇款750元,待发现买回的是9盒非药品时,徐某却拒绝按照承诺退款。经调查,徐某已经售出“口舒胶囊”产品90盒,销售价格为250元/疗程(3盒/疗程)。由于徐某现场仅能提供该保健品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及销售人员委托书一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也未依法到县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遂指出其违法销售行为的严重危害,教育徐某主动关闭上述网页,并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产品先行登记保存。
  目前,此案已由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国药监市【2003】47号)的相关规定,移交县卫生局依法处理。
   (叶有年 王成)

发布日期: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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