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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须积极作为

作者: 来源:《中国医药报》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章停车、食品安全卫生隐患、价格欺诈、乱收费、滥摊派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甚至泛滥成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多方面复杂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否则就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这样,取财之道有合法之道,也有违法之道,甚至还有骗法之道和避法之道等。...



  制售假药小作坊屡打不绝,是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一个难题。但不仅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如此,其他领域或多或少地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章停车、食品安全卫生隐患、价格欺诈、乱收费、滥摊派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甚至泛滥成灾。
  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多方面复杂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其中,三个方面的因素最为关键。
  一是利益因素。追逐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源,由于假药有它的需求和市场,自然就有人因利而为,当这个利益巨大的时候,风险就会被人所忽略,出现胆大妄为之举。
  二是法制因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主要是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人们追逐利益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就是正当合法的;否则就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影响和决定着人们的取财之道。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正在建设的法制社会,不是一个已经建设完成的法制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等,与法律规则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这样,取财之道有合法之道,也有违法之道,甚至还有骗法之道和避法之道等。
  三是监管因素。监管科学务实,才能得力有效。目前我们的执法监管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常常被违法行为人利用,从而逃避监管和打击。运动式集中执法往往与疏于日常监管相关联,部门分割、协调不力使得执法监管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虽然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多种原因,有些问题也不是哪一个执法部门在短时间内可以有效解决的,但执法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还是必须的,至少可以大大减少违法行为,使社会处于可控状态。针对制售假药小作坊屡打不绝的问题,笔者认为执法监管主要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其一,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打击屡禁不止的违法现象。从多年来各地执法监管的实践看,如果是个别违法行为,某个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处理就足够了,用不着“大动干戈”,但如果已经发展为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时,仅仅靠某一个部门的执法就远远不够了,权威不够,力量不够,效果当然也就不够。应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权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严厉打击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遏制泛滥的违法势头。党组织领导各个部门和层级,动用全社会资源,能够形成合力和重力,监管、打击才能有力有效。
  其二,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小违法变为大违法,少违法成为多违法,个别违法变为普遍的泛滥违法,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所以,必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用责任制约束监管部门和监管执法人员,督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其三,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无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始终是在现行机制体制内贯彻执行的,而我们的执法体制、机制、制度、办法等,多是针对一般的个别违法行为的。在面临普遍的违法行为时,这些常规的体制、机制、制度、办法等往往就没有那么有效了。所以,笔者认为,执法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新现象,研究新问题,在执法体制、机制、制度、办法上创新。例如,奖励举报人;对工商户经营或者提供假药或者原料的,不采用罚款处罚而采用吊销证照的处罚措施;对农村基层干部推行责任制;执法监管部门分片负责落实到人等。
   (国家行政学院 杨小军)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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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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