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药械召回制度或年内出台
摘要: 本报讯 (记者黄佩)本报记者昨日获悉,目前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制订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相关细则正在研讨中,有望年内出台。届时,企业一旦发现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主动召回。广东省食品药品监......
本报讯 (记者黄佩)本报记者昨日获悉,
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制订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相关细则正在研讨中,有望年内出台。届时,企业一旦发现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主动召回。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药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源于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监管部门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据悉,
《特别规定》是我国首次对企业提出问题产品召回要求。“强制召回涉及的范围不仅是食品,还有药品、医疗器械等,是药品、药械召回的政策基础。”该人士称。
据悉,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开始制订方案。
发布日期:2007-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