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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建立救助基金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近日,笔者所在地区发生了一起药物不良反应事件:一儿童在接种甲肝减毒活疫苗后,出现发热、抽搐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药品不良反应(ADR)。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根据其定义,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是合格的、被正常使用的......



  近日,笔者所在地区发生了一起药物不良反应事件:一儿童在接种甲肝减毒活疫苗后,出现发热、抽搐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药品不良反应(ADR)。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根据其定义,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是合格的、被正常使用的药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所以,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都没有过错。
  那么,谁该为患者所受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伤害埋单呢?事实上,目前大多数药品不良反应的后果都由患者承受了。一般而言,若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较轻,患者可自愈或经简单治疗后可痊愈。但如果发生了较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如致残、致脏器损伤等,则将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沉重打击。患者应该自己承担这样的后果吗?
  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加强对药品上市前安全性评价外,还应尽快完善药害补偿制度。另外,可由药监、卫生等部门发起,由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一定的份额出资,成立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救助基金,用于救助那些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患者。但救助范围不能包括应预见药品不良反应发生而没有预见,或没有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导致的事件,这种情况应由过错人承担后果。同时,国家应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研究的支持,以减少其发生率,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安徽省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钱朝荣

发布日期:200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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