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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配套衔接工作不可忽视

作者: 来源:《中国医药报》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需要规制的涉药行为,必须出台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学先介绍,《条例》实施前,吉林省局还将制定一系列与《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做好《条例》实施的配套衔接工作。一是根据......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需要规制的涉药行为,必须出台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学先介绍,《条例》实施前,吉林省局还将制定一系列与《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做好《条例》实施的配套衔接工作。
  一是根据《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委托授权的文件并下发。包括:1.对省药品检验所的委托授权;2.对省药品监督稽查分局的委托授权;3.对省药品认证中心的委托授权;4.对省药品评价中心的委托授权;5.各市(州)、县(市)稽查分局和药品检验所的委托授权文本统一格式。
  二是根据《条例》第十条有关“细贵中药材监管”的规定,制定《吉林省细贵中药材投料监督投料管理办法》。
  三是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细贵中药材名录,并适时调整”的规定,制定吉林省细贵中药材名录并予以公布。
  四是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的规定”的规定,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与储存规定》。
  五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药品安全、有效的诚实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制定吉林省药品安全诚实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和方案。
  六是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条例》,将对《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工作。
  与此同时,吉林省局还将结合《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加强药品监管法制建设方面做好以下工作: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凡是与《条例》抵触的,一律废止;完善药品监督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中国医药报记者 王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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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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