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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部分药品须“报价”才能销售

来源:医药网 作者:自动采集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18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为增加药价透明度,部分药品在销售前必须进行价格信息发布。根据规定,在投标人到南京市物价局作价格确认之前,对于目前在江苏省内无物价的品种,须首先进行价格信息发布后,再统一到南京市物价局进行价格确认。无上述任一文件的投标药品,需进行价格信息发布。...


  18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为增加药价透明度,部分药品在销售前必须进行价格信息发布。

  根据规定,在投标人到南京市物价局作价格确认之前,对于目前在江苏省内无物价的品种,须首先进行价格信息发布后,再统一到南京市物价局进行价格确认。如果有以下文件之一的,则不需进行价格信息发布,一是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委)或江苏省物价局的定价文件的;二是在江苏省内有招标最高临时零售价的;三是在江苏省物价局已有公示价的。无上述任一文件的投标药品,需进行价格信息发布。

(新华社)

发布日期:20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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