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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人”拷问“中国名牌”制度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自动采集 2005-4-13

摘要: 4月10日下午,北京律师张显峰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开致函,希望取消“南极人”保暖内衣等问题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对中国名牌评选是“扶优”还是“扶劣”,提出质疑.今年3月21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抽查报告称,上海南极人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极人牌”棉绒内衣色牢度不合格......


    4月10日下午,北京律师张显峰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开致函,希望取消“南极人”保暖内衣等问题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对中国名牌评选是“扶优”还是“扶劣”,提出质疑.

  今年3月21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抽查报告称,上海南极人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极人牌”棉绒内衣色牢度不合格。“中国名牌”榜上的产品被判定不合格,这确实是“南极人”的尴尬,而在此事件中,我觉得更为难堪的应当是“中国名牌”产品的免检制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据了解,“南极人”是在去年进入“中国名牌”行列的,那么根据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显然是不应当对“南极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但若不检查,问题又如何发现?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产品不接受质量监督的特权。如果非要找出“免于抽查”的规定的话,也就是《产品质量法》了: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法》不仅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南极人”进行质量监督的依据,同时也表明了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中国名牌产品三年免检的制度与《产品质量法》相抵触。有关部门对中国名牌产品免检三年,实际上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能。

  而“南极人”去年入选“中国名牌”,今年3月就被查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也表明,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三年免检”的“保护”,并且不允许有关部门检查“中国名牌”产品的规定,很有可能会导致扶劣、护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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