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 论坛 | 期刊 | 全站搜索
图库 | 疾病 | 报纸 | 大 杂 烩
论文 | 女人 | 词典 | Site Map
当前位置:Home > 行业资讯 > 专题 > 医保 > 北京无业居民住院满90天 医保起付标准减半

北京无业居民住院满90天 医保起付标准减半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赵鹏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本报讯 (记者赵鹏)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参保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将减半为650元。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明确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保的具体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


  本报讯 (记者赵鹏)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参保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将减半为650元。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明确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保的具体问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每90天结算一次。第一个90天被算作“第一次住院”,第二个90天被算作“第二次住院”。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

  参保人员如果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或者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以及跨制度住院等情况,要根据各自特点计算不同的结算期。

  无业居民2008年度的医保费用是按半年计算的,因此费用减半。城镇无业居民需缴纳300元,城镇残疾无业居民需缴纳150元。但报销限额并未减半,仍是7万元。

  医保可报销范围

  1.住院的医疗费用。

  2.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医保不可报销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住院除外)。

  2.因交通、医疗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发布日期:2008-6-21

分页: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图文 | 版权说明 | 友情链接

亿腾慧联提供带宽
Copyright © 2008 39kf.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医源世界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4837号
医源世界所刊载之内容一般仅用于教育目的。您从医源世界获取的信息不得直接用于诊断、治疗疾病或应对您的健康问题。如果您怀疑自己有健康问题,请直接咨询您的保健医生。医源世界、作者、编辑都将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站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为传播信息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如果我们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联系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