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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即将实施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从7月1日起颁布实施,将把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医药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据了解,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从7月1日起颁布实施,将把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医药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据了解,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实行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进行绩效考核。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卫生部门应建立艾滋病动态监测机制和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艾滋病疫情信息。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服务。对孕产妇进行产前艾滋病筛查检测,必须经本人或者其亲属同意。
  对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   《华商报》2007.6.14

发布日期:20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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