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长汀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工作规则》
摘要: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平稳运行,福建省长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日前制定出台了《长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工作规则》。(摘自《福建农村卫生工作简讯》第2期)。...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平稳运行,福建省长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日前制定出台了《长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工作规则》。《规则》共七章三十五款,对稽查工作的组织、工作职责、稽查纪律、稽查形式、稽查对象、稽查内容、基本任务以及稽查工作的实施程序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则》规定,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成立稽查组,负责对
乡镇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补偿情况等进行稽查、纠正、规范,并做出相应处理,以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稽查工作形式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乡镇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补偿情况等进行稽查、纠正、规范,并做出相应处理,以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稽查工作形式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政策和操作程序办事,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故意刁难参合农民或向病人索要好处以及弄虚作假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定提供服务,乱开药、乱检查、过度医疗;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搭车开药、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损害
利益;参合农民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擅自涂改票据、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等均属稽查工作范围。
利益;参合农民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擅自涂改票据、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等均属稽查工作范围。(摘自《福建农村卫生工作简讯》第2期)
发布日期:2007-5-11
分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