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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不得出卖转让出租

来源:绍兴县报 作者:佚名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市政府近日批准并同意由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规范村卫生工作,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村卫生室从现在起,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出卖、转让、出租。《意见》指出,村卫生室应坚持集体举办和政府扶持的原则,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承担本村村民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


  市政府近日批准并同意由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规范村卫生工作,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村卫生室从现在起,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出卖、转让、出租。

  《意见》指出,村卫生室应坚持集体举办和政府扶持的原则,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承担本村村民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职能。村民委员会是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村卫生室也可由村委会与乡镇卫生院联办。村卫生室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出卖、转让、出租,逐步改变以经济承包方式承包给个人经营的状况。个人和其他非村委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村卫生室命名。村卫生室实行统一定点布局、统一药品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

  《意见》指出,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村卫生室。确因人口多、区域范围大,需另行增设医疗机构的,按个体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和管理,或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执业地点必须在本行政村区域范围内。

  (本报记者 吕福安 通讯员 王珊珊)

发布日期: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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