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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工作稳步推进06中央财政补助42亿

作者: 来源:中国网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农村卫生工作始终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完善政策,农村卫生工作整体稳......




  农村卫生工作始终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完善政策,农村卫生工作整体稳步推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力度加大。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采取积极措施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据统计,《决定》颁布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都制定了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并召开了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了本省(区、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导原则、主要目标和措施。浙江、四川、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等省(区)还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出台了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为促进农村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努力,全国各地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格局。

  二是各级财政投入逐步加大,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卫生倾斜。据测算,各级财政对农村卫生机构的投入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为176.04亿元、204.12亿元、230亿元,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2004年和2005年中央财政投入40亿元,建设和改造了10903所乡镇卫生院、265个县医院、99个县妇幼保健机构和57个县中医院。2005年11月,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对辽宁、浙江、安徽、湖南、四川、云南、甘肃和宁夏8省(区)贯彻落实《决定》进行了督查,在政府投入这一项上结果显示,8省(区)2004年农村卫生支出比2003年平均增长10.9%,浙江、湖南、甘肃、宁夏等省(区)增长比例超过了15%。

  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启动以来,进展较为顺利。特别是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力度,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99个,比2005年底的678个增加了一倍多,已占全国总县(市、区)数的48.9%,实现了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2006年试点县(市、区)达到全国总县(市、区)数40%的目标;覆盖农业人口4.95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5.8%;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96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4.7%,参合率达到80.1%。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5省(市)合作医疗已经覆盖所有的县(市、区)。

  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的补助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6年中央财政补助总额达到42.31亿元。

  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也普遍增加。东部地区以省级财政为主,普遍提高了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上海、北京、天津的人均筹资额都超过了100元,山东省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增加了近一倍,达到人均40元;中西部地区的河北、山西、江西、河南、湖南、海南、内蒙、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将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0元,其他9个省(区、市)提高到人均15元。各省(区、市)还调整了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承担了60%以上的补助支出,减轻了县级财政的负担。云南、重庆、新疆、宁夏、青海等省(区、市)的省级财政补助占地方财政补助的85%以上。

  各试点地区适时调整补偿方案,积极探索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受益度的有效做法,多数地方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兼顾门诊小病,扩大了受益面。积极探索费用控制的有效办法,参合农民实际受益水平普遍提高。

  四是农村卫生体制和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各地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的基础来抓,采取综合措施,改善农村医疗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方便了群众就医。一是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目前全国85%的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管理,同时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院长为重点,实行全员聘用制,深化卫生院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和激发卫生人员的积极性。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合理布局,基本实现在一个乡镇至少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二是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的网络建设。明确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规范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纵向合作,探索实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新疆、湖北、山东等地以设立惠民医院和济困病房等形式,为贫困居民提供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辽宁、安徽、贵州、西藏等省(自治区)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标准,新疆自治区由财政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补助,浙江省制定了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这为建立可持续的农村卫生财政保障机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五是农村卫生人员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2005年卫生部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和乡村医生传染病基本知识的培训,同时对合作医疗试点县有关人员开展政策和技术培训,培训人数达到51万,2006年培训人数将达到50万,这将有效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在2005年启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基础上,2006年将该项工程继续开展,除选派城市卫生人员对口支援600所国贫县医院外,还开展了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目前,对口支援西部11省(区、市)375个国贫县的约1300所乡镇卫生院的3900名医务人员已经全部到位。

  六是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目前,山西、江苏、福建、山东、湖南、重庆、云南7个省(市)颁布了初级卫生保健的地方性法规,2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经过努力,全国初级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与2000年比较,2004年农村地区的住院分娩率由65.2%提高到77.1%,孕产妇死亡率由69.6/10万下降到63/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45.7‰下降到28.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由55.2%上升到60%,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率也由44.8% 上升到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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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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