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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场市场禁止吸烟

来源:辽一网-华商晨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省政府颁布《通告》明令禁止16种行为晨报讯(记者 岳巍)在商场和市场内逛街的人不能再吸烟了,一旦被发现,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近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明令禁止了商场、市场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等16种行为,从即日起施行。营业时间内禁止内部装修省消防总队......


  省政府颁布《通告》明令禁止16种行为

  晨报讯(记者 岳巍)在商场和市场内逛街的人不能再吸烟了,一旦被发现,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明令禁止了商场、市场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等16种行为,从即日起施行。

  营业时间内禁止内部装修

  省消防总队法规处曹处长介绍,因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商场、市场内人员众多,可燃物较多,一旦发生火灾很有可能酿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所以禁止了商场、市场内可能导致火灾或者影响火灾救援的16条行为。

  《通告》中规定:商场、市场内禁止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内部装修等作业;禁止搭建、构建夹层;禁止加工、存放天然棉、人造棉和软质聚氨酯泡沫。

  《通告》中还规定了商场、市场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等8个方面应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曹处长说:“比如商场内如果使用明火作业,必须得经过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商场内餐饮场所应与营业区相对独立集中设置,在营业区内设置的熟食品加工零售场所应采用电热灶具等都做了规定。”

  《通告》中还规定商场、市场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并且规定营业时间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营业结束后应至少巡查3次。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实施扑救。

  违反《通告》由公安部门处罚

  《通告》从即日起施行,并规定对违反《通告》的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省政府成立了由公安、消防等31个部门组成的辽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等。

发布日期:200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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