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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期间医院的经营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来源:健康报 作者:陆铁琳 姚远飞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本报讯(记者陆铁琳通讯员姚远飞)即便是被他人侵占了财产,但在非法行医期间造成的经营损失仍然不能获得赔偿。2005年12月,程某在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门头沟某地开办了中医门诊部对外经营。程某遂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药品损失和不能正常经营的损失共计8。法院经审理认为,依......


  本报讯(记者陆铁琳通讯员姚远飞)即便是被他人侵占了财产,但在非法行医期间造成的经营损失仍然不能获得赔偿。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2005年12月,程某在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门头沟某地开办了中医门诊部对外经营。2006年9月,为逃避卫生、工商部门的检查,程某将诊所的部分药品转移至诊所护士张某处保管。后来张某以程某未偿还其借款为由,拒不归还药品。程某遂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药品损失和不能正常经营的损失共计8.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法院在对涉案药品进行清点后,考虑药品完全可以返还,判令张某返还程某药品。但是,程某设立行医场所没有取得合法的行医资格,涉案药品系程某非法行医期间所购,用于诊所治疗。考虑到程某经营的非法性,法院依法驳回了程某要求张某赔偿经营损失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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