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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至少两年检查1次健康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记者 吕诺) 卫生部日前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办法提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记者 吕诺) 卫生部日前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办法提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发布日期:200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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