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通报
摘要: 全爱卫发[2007]2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对2006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2006年,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复核方案》的要求,全国爱卫办对2002年底以前命名的50个“国家卫生城市”、3个“国家卫生区”......
全爱卫发[2007]2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对2006
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2006年,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复核方案》的要求,全国爱卫办对2002年底以前命名的50
“国家卫生城市”、3个“国家卫生区”及2004年以前命名的196个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审情况
2006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其所辖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和2004年底前命名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2006年9—11月份,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抽查了14个省份的19个城市、2个区以及24个省份的61个镇(县城),重点是一些命名时间较长或创卫巩固工作不力的城市(区、镇)。其中,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带队对广东、山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的5个城市、4个镇(县城)进行了调研督导;组织有关专家对11个省份的21个镇(县城)进行了明查;其余14个城市、2个区、36个镇则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复查的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在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镇辖农村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
复审结果表明,
数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继续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基础设施,加强了日常卫生管理,在巩固原有创卫成果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但有少数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薄弱,市民文明卫生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复审结果
根据明查暗访结果,并广泛听取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的意见,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
(一)重新确认辽宁省大连市等43个市为“国家卫生城市”、上海市静安区等3个区为“国家卫生区”,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等125个镇(县城)为“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见附件)。
(二)暂缓确认福建省三明市、河南省新郑市、广东省汕头市等3个市为“国家卫生城市”及辽宁省大连市水师营镇、瓦房店市炮台镇、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河南省开封县城、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等5个镇(县城)为“国家卫生镇(县城)”。上述城市、镇(县城)要限期整改,全国爱卫会于将2007年进行再次复审,对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原江苏省吴县市、浙江省萧山市、广东省南海市已并入其他城市,上海市奉贤区原洪庙镇、江苏省苏州市原乘航镇、大义镇、莫城镇、城北镇已并入其他镇,成都市新都县县城已
名为新都区,以上城市、镇(县城)不再予以命名。按照2006年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按现行行政区划单位给予重新确认。
希望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特别是早期命名的城市、区、镇(县城),要认真按照新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强全民健康教育与日常卫生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采取以暗访为主的形式,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创卫工作成果,并不断把创卫工作引向深入。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王乐羊)
发布日期:2007-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