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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卫生执法行为越权执法将被追责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今后,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不管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都可能被调离岗位。昨日,省卫生厅接到卫生部印发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等行为进行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


  今后,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不管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都可能被调离岗位。

  昨日,省卫生厅接到卫生部印发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等行为进行规范。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

  据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今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都要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将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布日期: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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