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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构发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规范声明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卫生部消息,2006年11月13—14日,中国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扩大会议暨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为了推进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维护人体器官捐献者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社会和......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卫生部消息,2006年11月13—14日,中国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扩大会议暨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为了推进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维护人体器官捐献者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特作如下声明:

  一、中国医务工作者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省、市)的领导下,根据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入有关规定,遵循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二、中国医务工作者将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恪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尊严,促进人民群众健康。

  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中国医务工作者承诺不参与任何人体器官买卖及与之相关活动,不参与任何以旅游名义跨国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及与之相关活动。严禁人体器官买卖,严禁以旅游名义跨国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四、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优先满足本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人体器官移植需要。特殊情况下,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民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申请,履行特定程序后实施。

  五、摘取人体器官必须取得捐献者本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当捐献者本人不能作出同意表示时,必须取得其亲属的书面同意。

  六、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活体器官接受者与活体器官捐献者之间仅限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卫生部要求,中国医务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六点准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发布日期: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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