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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因牙防组认证状告卫生部被驳回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北京消息法学博士、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因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备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资格,对乐天木糖醇的“认证”违法,将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卫生部告上法庭。原告:牙防组无权认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而全国......


  北京消息法学博士、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因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备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资格,对乐天木糖醇的“认证”违法,将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卫生部告上法庭。14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牙防组无权认证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而全国牙防组未经批准,擅自制作认证标志,属于非法行为。”李刚的代理律师表示。

  代理律师同时还举证指出:“乐天公司支付‘认证’费获得‘认证’,在‘认证’期间,乐天每年资助牙防组10万元,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资助’的规定。”

  卫生部:认证标准正在制订

  “乐天木糖醇经过牙防组的检验,确实有包装上注明的功效,没有欺诈。”乐天的代理人表示,提供资助是为协助牙防组“提高全民口腔健康水平”。而物美超市则认为他们对销售物品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检验义务。

  卫生部的代理人承认:“中国口腔保健用品认证还没有明确标准,牙防组作为相关领域的管理部门,正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协商共同将该项认证纳入认证体系。”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才开始实施,而我们和乐天的协议是从2002年开始的,认监委也没有否认牙防组的行为。”卫生部称。

  法院:应属于行政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与卫生部下属牙防组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牙防组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属于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等。

  因此驳回了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并宣布李刚对此裁定有10天上诉期限。

  李刚的代理人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乐天:存在争议撤掉认证

  乐天公司代理律师说,尽管现在他们和牙防组的合作还在继续,但是现在木糖醇的包装上已经没有牙防组的“认证”了,“去年10月份就没有了,主要是因为存在争议。”

  这位代理人强调,“撤下来并不说明我们以前做错了”,他们将在法院判决后作出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认证”。

  竞报供稿

  相关专题:“全国牙防组认证”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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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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