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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卖”患者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侵权

来源:health.qianlong.com 作者:李晓霓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近年来,各地接连出现了患者在医院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如做检查时身体被暴露于异性面前。但现实中,患者的个人信息被医疗机构披露的现象,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这些个人的信息是孕、产妇在医院接受围产期保健或分娩时提供给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的,商家如何能够知晓。据媒体披露,这些信息是被有些医院一条条“卖”......


  近年来,各地接连出现了患者在医院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如做检查时身体被暴露于异性面前;妇科检查及治疗被实习生观摩等,都引起了社会和医务界的重视。但现实中,患者的个人信息被医疗机构披露的现象,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眼下,<很多准妈妈和年轻的妈妈都有这样的经历:自怀孕开始,便遭到很多有关孕、产期保健品,婴幼儿奶粉、辅食,婴幼儿衣服、用具,剃胎毛、拍照片、做纪念品等商家的电话、广告或信件的轮番“轰炸”。这些个人的信息是孕、产妇在医院接受围产期保健或分娩时提供给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的,商家如何能够知晓?据媒体披露,这些信息是被有些医院一条条“卖”出去的!这种出卖或泄露患者信息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我国学术界普遍认可的隐私权的概念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所以,作为隐私权的客体也相应地表现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三种形态。对于孕产妇来说,其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都属于个人信息。因隐私的理论是随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在生物学发展的今天,患者的隐私内容不断增多。对个人的信息资料,无论公开后是否会损害个人利益,患者都有根据自己意愿的隐瞒、利用和支配的权利。

  隐私和保密是非常密切的两个概念,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医师保密义务的履行。《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不仅在《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对因业务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无故泄露”外,还在《刑法》中确立“泄漏隐私罪”,规定“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无故泄露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由此看出,医务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医疗活动是以患者对医师的信赖为基础的,医务人员不保护患者的隐私,势必引起患者的不信任,从而可能拒绝透露必要的个人信息,或拒绝接受必要的检验或检查,这样将影响正常的诊疗活动,甚至瓦解正常医患关系的存续。因此,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各类信息的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发布日期:20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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