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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台 5月30日起实施

来源:医药网 作者:自动采集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5月16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日前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经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签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并将于5月30日起施行。 我国现有骨干网10家(其中6家经营性、4家非经营性),800家接入服务商,1万家内容服务......


    5月16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日前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经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签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并将于5月30日起施行。
    我国现有骨干网10家(其中6家经营性、4家非经营性),800家接入服务商,1万家内容服务商和上亿上网用户。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有效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一、主要规范的内容
    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对于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
    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中的通知和反通知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既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也可以向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发出通知。
    四、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那些经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配合行政执法的义务
    对于那些经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通知要求相应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依法采取配合行政执法的措施。
(医药网)

发布日期: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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