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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八大政策鼓励发展民营医院

来源:新华社 作者:自动采集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卫生部门表示,福州市将倡导独资兴办民营医院,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营医院做精做强做大。从20日召开的福州市卫生系统引进外资办医院会议上获悉,自1996年至今年底,福州市已引进民间资金5.55亿元兴办民营医院,明年还将引资近2亿元。福州市已批准开业民营医院24家,其中二级医院5家,一级医......



  福建省福州市卫生部门表示,福州市将倡导独资兴办民营医院,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营医院做精做强做大。

  从20日召开的福州市卫生系统引进外资办医院会议上获悉,自1996年至今年底,福州市已引进民间资金5.55亿元兴办民营医院,明年还将引资近2亿元。福州市已批准开业民营医院24家,其中二级医院5家,一级医院19家;综合医院14家,专科医院10家。目前福州市尚在申请筹建的有14家民营医院,意向投资8640万元。福州市卫生部门表示,今后福州市将倡导独资兴办民营医院,从以下八方面鼓励发展民营医院:

  一、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含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二、民营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营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

  四、民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证明。

  五、民营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

  七、民营医院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可申请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八、民营医院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确定薪酬,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发布日期:20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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