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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定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严禁人流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新法:符合生育条件并怀孕14周以上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斌)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严禁人流,这是记者从7月18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了解到的。当日会......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新法:符合生育条件并怀孕14周以上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斌)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严禁人流,这是记者从7月18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了解到的。当日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这标志着我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

  男女性别高差促生立法

  省人口和计生委主任苏君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我省出生婴儿男女性别比远高于正常的性别比例。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依法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孕妇做人流要登记身份存档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给予优惠政策和奖励;有关部门制定涉农政策时,应当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适当照顾。禁止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经省级卫生部门批准,并出具医学鉴定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健康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经省卫生厅和省人口委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服务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在施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

  禁止普通药店经营人流药品

  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且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也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

  举报非法鉴定性别可获奖励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实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每例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2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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