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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简易门诊不解释检查结果 3月取药禁超3次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郭爱娣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今后,医院对开设简易门诊方便患者的顾虑将有望打消。昨天,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这个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地促进简易门诊的开设,同时减少医疗纠纷。 开设在二三级医院根据规定,简易门诊是医院针对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需定期开药或需开具相关医学检验单或一般检查开设的门诊。...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今后,医院对开设简易门诊方便患者的顾虑将有望打消。昨天,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这个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地促进简易门诊的开设,同时减少医疗纠纷

  开设在二三级医院

  根据规定,简易门诊是医院针对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需定期开药或需开具相关医学检验单或一般检查开设的门诊。一般要求开设在二、三级医院。按照要求,简易门诊应设立独立诊室,按市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收取挂号费用。开放时间与医院门诊开放时间相同,并公示。

  此前,北京也有一些简易门诊,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容易出现医疗纠纷,很多医院望而却步。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利于打消医院开设简易门诊的顾虑。

  不得接待初诊患者

  规定要求,简易门诊应接待已确诊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取药或检查、检验患者,不得接待初诊患者,不得接待病情不稳定的患者,不得接待非患者本人。医师须在病历上记录开药日期,并注明“慢病取药”字样,但不书写病情记录。

  简易门诊的医师可以开具普通检验、检查申请单,不能开与相关慢性病无关的检验检查和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如CT、核磁共振、核医学检查等。

  3个月内取药禁超3次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负责解释检验、检查结果。有需要了解检验、检查结果或指标意义的患者应当到相应专科就诊。简易门诊接待同一患者同一疾病3个月内连续取药不得超过3次,连续取药3次后的患者须到相应专科门诊复诊。同时简易门诊不得开具各种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开展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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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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