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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非法行医5种情形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据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


  据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它还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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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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