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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社区须提供17项医疗服务

来源:新晚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哈尔滨新闻网讯(龚南红 记者 董艳春)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保证用好政府为社区居民健康投入的每一分钱——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依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为辖区内居民提供17项公共卫生服务(见右表)。慢性......


  哈尔滨新闻网讯(龚南红 记者 董艳春)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保证用好政府为社区居民健康投入的每一分钱——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依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为辖区内居民提供17项公共卫生服务(见右表)。

  慢性病须建健康档案

  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将实行计算机管理,60岁以上已进行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病人、低保贫困人群必须完成建档,高血压和糖尿病病人必须建立专门档案。

  在社区居民其他慢病防控上,将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病筛查,结合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对除高血压、糖尿病以外的心血管疾病、脑卒中、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等重点慢病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和高危人群监测。同时,为辖区内已确诊的以上重点慢病患者建立档案,每半年至少随访一次,并给予针对性指导。

  社区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负责每名新生儿的家庭保健,对婴幼儿进行生长发育指导、常见病预防和治疗。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进行生存现状调查,建立出生缺陷监测底册。社区还将负责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常见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对60岁以上的人实行动态管理,重点人群签订保健合同,首诊病人必须测血压。

  明年起每人补助10元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将包括全省各市城市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和其他有关人员。

  经费的补助标准为:2007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对每名社区居民补助8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3元、省财政补助2元(困难市区补助2元,其他补助1元,其余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装备)、市财政1元、区财政2元;2008年以后补助经费为每名社区居民10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财政补助不变,市财政增加到2元、区财政增加到3元。

  无卫生服务不拨补助

  据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省卫生厅将按照100分值计算,将17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细化、量化和权重,制订了考核标准。考核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84分为合格,60—79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地市按考核标准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和省卫生厅抽查、复核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拨付数额,没有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予拨付,并对相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期整改或取消服务资格。

  1建立并管理健康档案

  2信息收集、报告和公示

  3传染病登记和报告

  4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

  5艾滋病防治

  6结核病防治

  7高血压管理

  8糖尿病管理

  9其他慢病防控

  10妇女保健

  11计划生育服务

  12儿童保健服务

  13老年保健服务

  14社区康复服务

  15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16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健康教育

  17健康行为形成

发布日期: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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