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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医院冠名格式 个体诊所须冠个人姓名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10月19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江西出台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以及不得使用的名称等。 按此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


  10月19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江西出台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以及不得使用的名称等。

  根据《意见》,医疗机构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如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不超过三个名称,但必须确定第一名称。不得使用(含有)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或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同时,还不得使用本省已经注销但注销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未得到授权的本省著名品牌名号;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名称。

  按此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江卫、记者徐明)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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