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出台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按该办法,福建省今年起将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和沙县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明年起再适当......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按该办法,福建省今年起将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和沙县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明年起再适当增加试点单位,到2008年全省将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斗殴、吸毒等医疗费用不在救助之列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医疗救助范围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
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但个人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救助标准。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享受救助的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等。居民委员会对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审核,直接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直接发放。
——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半优惠
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按每人每年100元筹集救助资金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省级城市医疗救助调剂金,用于对城市其他困难群众突发重大疾病致贫的临时救助。
试点期间,设区的市对所辖区的医疗救助可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也可以以区为单位对城市医疗救助实行统一管理,但在所辖区之间,要做到政策互相衔接,救助标准基本一致。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发布日期:2005-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