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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作者:自动采集 来源:医药网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为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中国将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推广这一制度。一项由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由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部长李学......


  为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中国将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推广这一制度。

  一项由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由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1日举行的工作会议上指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李学举介绍,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经参保但个人负担仍比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近些年来,中国在一些地区对城市贫困人口进行医疗救助的工作已经开始起步。但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贫困人口患病后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仍然是突出的问题。”李学举说。

  《意见》要求各地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意见》同时强调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

  李学举透露,中央财政暂定在试点期间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公益金3亿元,用于支持困难地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财政部部长助理王军指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后,能否确保有效运行,管理监督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则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并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基金。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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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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