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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国家标准下月实施 新增味精理化要求

来源:www.foodsafe.net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味精是脑组织氧化代谢的氨基酸之一可改进丘脑机能但在酸碱性食物及馅料中都不宜使用。味精国家标准下月即将实施。新国标要求,味精产品必须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没有异味。增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添加剂含量不得超过3%。...


味精是脑组织氧化代谢的氨基酸之一可改进丘脑机能但在酸碱性食物及馅料中都不宜使用。味精国家标准下月即将实施。新国标要求,味精产品必须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没有异味。增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添加剂含量不得超过3%。

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国家标准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标准将新增对味精产品的分类,并将增加对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的理化要求。

据悉,标准按添加成分,将味精产品分成三大类:即普通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加盐味精是在谷氨酸钠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的均匀混合物;增鲜味精则是在谷氨酸钠中,定量添加了增鲜剂,其鲜味度应超过混合前的谷氨酸钠。

标准要求,无论是哪一种味精产品,其感官要求都应满足:无色或白色结晶状颗粒或粉末,易溶于水,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无异味的要求。

标准首次对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的理化要求进行明确要求。按规定,加盐味精产品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小于80%,食用盐添加量应小于20%,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10毫克;对于增鲜味精,则要求: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增鲜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小于1.5%,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5毫克等。

按标准规定,无论是加盐味精还是增鲜味精,都需用99%的味精来加盐和进行增鲜。


相关链接:味精的利与弊

味精的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是脑组织氧化代谢的氨基酸之一,对改进和维持丘脑的机能十分重要。此外,它还有降低血液中氨含量的作用,可作为精神病人的中枢及大脑皮层的补剂,还可改善神经有缺陷的儿童的智力。

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天食用味精不宜超过6克,否则,就可能产生头痛、恶心、发热等症状;过量食用味精也可能导致高血糖。老年人及患有高血压肾炎水肿等疾病的病人应慎重食用。

谷氨酸钠在120℃以上会发生化学变化,有轻微的毒性。

嘱咐一下

食用味精有禁忌

1.碱性食品:与海带、鱿鱼等容易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具有不良气味的谷氨酸二钠,失去调味作用。

2.酸味菜系:味精遇酸性物质不易溶解,酸性越大,溶解度越低,加入味精不起作用。

3.加工馅料:做馅料时放入味精,不论是蒸或煮,持续的高温会使味精变性,失去调味的作用。

4.鱼虾鲜蔬:特别新鲜的蔬菜、蘑菇、鸡和产于河海中的鱼虾,本身具有一定的鲜味,加味精反而口味不佳。

5.产妇婴儿:味精中的谷氨酸钠通过乳汁或食物进入婴儿体内,会与婴儿血液中的锌发生特异性结合,生成不被肌体吸收利用的谷氨酸锌随尿液排出,将导致婴儿缺锌。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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