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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据新华社讯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强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此次发布的《意见》重点突出了三项基本的监管制度,一是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



  据新华社讯 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强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此次发布的《意见》重点突出了三项基本的监管制度,一是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否则不得生产;二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在商场、超市销售;三是公开承诺,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确保食品最基本的安全卫生。
  据介绍,截至目前,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下同)共调查企业448153家,其中10人以下企业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证照不全的有223297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6.6%。主要产品是豆制品、大米、小麦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近年来,经过整治,已有19424家小作坊停产或转产,8814家小作坊被强制停产,19317家小作坊联合、兼并,206739家小作坊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帮扶指导5385家整改后达到准入要求,已经获得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5631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予以取缔;对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且生产的食品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经过各级质检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强化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初步确定了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36699家;查处的无证生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26726家。  

发布日期:200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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