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 论坛 | 期刊 | 全站搜索
图库 | 疾病 | 报纸 | 大 杂 烩
论文 | 女人 | 词典 | Site Map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安全 > 政策调整 >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0月实施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0月实施

来源:www.foodsafe.net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近日,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原定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通则》规定,在饮料及酒瓶包装上要有“警示语”或“劝说语”。5度的酒精饮料。另外,饮料、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欺骗消费者。...


    近日,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原定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通则》规定,在饮料及酒瓶包装上要有“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警示语,其中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

    另外,饮料、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欺骗消费者。如:饮料类,在介绍产品时不得过度打上“鲜”“天然”等字眼;酒类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称,如:打上“丑粮液”、“五娘液”来混淆“五粮液”等品牌酒。此外,饮料、酒类等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

    链接:《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于2005年9月15日正式发布,该强制性国标替代了1989年发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这一旧的国家标准。《通则》要求玻璃瓶包装的啤酒标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的警示语,同时推荐在酒类标签上标出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07-6-15

分页: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图文 | 版权说明 | 友情链接

亿腾慧联提供带宽
Copyright © 2008 39kf.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医源世界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4837号
医源世界所刊载之内容一般仅用于教育目的。您从医源世界获取的信息不得直接用于诊断、治疗疾病或应对您的健康问题。如果您怀疑自己有健康问题,请直接咨询您的保健医生。医源世界、作者、编辑都将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站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为传播信息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如果我们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联系Email: